一、标准概述与背景
1.1 GB/T 8626 标准定位
GB/T 8626《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》是中国国家标准,描述在没有外加辐射条件下,使用小火焰直接冲击垂直放置的试样,测定建筑制品可燃性的方法。该标准是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体系的重要基础试验方法之一,为 GB 8624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》中 B 级、C 级、D 级、E 级等判定提供试验依据。
1.2 与 ISO 11925-2 的关系
现行报批稿(GB/T 8626-XXXX)代替 GB/T 8626-2007,修改采用 ISO 11925-2:2020《对火反应试验——制品在直接火焰冲击下的可燃性——第 2 部分:单个火源试验》。该标准与欧洲单焰源试验方法(EN ISO 11925-2)基本一致,使国内可燃性试验结果与国际接轨,便于进出口产品的燃烧性能互认。
1.3 适用范围
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建筑材料、装饰装修材料及制品的可燃性测定。其他场所使用的材料及制品可燃性测定可参照使用。附录 B、C 分别给出了非基本平整制品、穿孔制品的试验信息。
标准编号 | 标准名称 | 关系 |
|---|---|---|
GB/T 8626-XXXX(报批稿) |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| 现行修订版,代替 GB/T 8626-2007 |
ISO 11925-2:2020 | 对火反应试验——单个火源试验 | 报批稿修改采用的国际标准 |
GB/T 8626-2007 |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| 现行版本,即将被替代 |
GB 8624 |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| 分级判定标准,引用本试验方法 |
1.4 标准制修订背景
GB/T 8626 于 1988 年首次发布(GB/T 8626-1988),2007 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(GB/T 8626-2007),当前报批稿为第二次修订,完成时间为 2025 年 8 月。
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提出单位 | 国家消防救援局 |
归口单位 |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113) |
标准体系分类 | ICS 13.220.40(耐燃烧性和耐火性),CCS C80 |
修订历程 | 1988 年首次发布 → 2007 年第一次修订 → 当前第二次修订(报批稿 2025.08) |
1.5 归口单位与起草信息
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113)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单位,负责消防领域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与技术审查工作。SAC/TC 113 下设多个分技术委员会,涵盖建筑防火、消防器材、火灾探测与报警、灭火剂等专业方向,是我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核心技术组织。
起草单位:
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、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、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、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、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、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、浙江巨峰木业有限公司、四川鑫京川新材料有限公司
起草人:
朱剑、邓小兵、李西黎、张巍、曾绪斌、易静、杨昌海、颜明强、舒文、詹先旭、张君、宋玲珍、高红权、高伟民、魏任重、沙丰、桂成胜、邵聪、严昭琪
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是国家级消防科研机构,长期承担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方法与试验装置的研究工作,是国内建筑材料防火检测领域的核心技术力量。该所在 GB 8624 燃烧性能分级体系、GB/T 8626 可燃性试验、GB/T 20284 单体燃烧试验等多项消防领域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中发挥了主导作用,并深度参与 ISO、EN 等国际标准的跟踪研究与国内转化工作。本次修订参与起草的单位涵盖了消防科研、消防工程以及建筑装饰新材料、节能保温材料、木业等多个行业的代表性企业,体现了标准制修订工作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特点。
二、报批稿与现行标准的主要差异
报批稿(GB/T 8626-XXXX)在修改采用 ISO 11925-2:2020 的基础上,对 GB/T 8626-2007 进行了多项技术修订。以下逐条梳理主要变化,帮助检测实验室、设备采购方和生产企业了解新旧标准的差异,提前做好应对准备。
2.1 试验装置相关变化
变化项目 | GB/T 8626-2007 | 报批稿(GB/T 8626-XXXX) | 影响 |
|---|---|---|---|
烟道风速测量位置 | 未明确规定具体测量位置 | 明确规定为烟道中轴线上测量 | 提高测量一致性 |
计时器精度 | 对计时精度要求较宽泛 | 明确规定为 ≤5 s/h | 精度更明确 |
火焰高度测量方法 | 未具体规定测量工具和方法 | 明确规定火焰高度量具及其偏差 ≤±0.1 mm | 量化精度要求 |
风速仪类型 | 未限定风速仪类型 | 明确规定为热风速仪,精度 ±0.1 m/s | 统一测量手段 |
2.2 试验材料与试样相关变化
变化项目 | GB/T 8626-2007 | 报批稿(GB/T 8626-XXXX) | 影响 |
|---|---|---|---|
滤纸规格 | 对滤纸质量要求有所不同 | 单位面积质量改为 (75±15) g/m²,含灰量 <0.1% | 与 ISO 对齐 |
背火面观察器具 | 未要求 | 新增要求 :需配备观察镜等器具,便于同时观察试样受火面与背火面 | 新增设备 |
多层制品试样框架 | 未涉及 | 新增要求 :厚度 >10 mm 的多层制品须使用专用试样框架,并进行垂直边缘附加试验 | 扩展试验范围 |
松散材料固定 | 未涉及 | 新增要求 :增加松散材料安装固定方法与专用试样夹 | 适用面更广 |
2.3 差异总结
总体而言,报批稿在保持试验原理不变的前提下,对试验装置的参数精度、测量方法和辅助器具提出了更明确、更严格的要求,同时扩展了对多层制品和松散材料的试验适用性。检测实验室在标准正式实施后,需要对照新标准逐项核查现有设备配置,重点关注风速仪类型、计时器精度、火焰高度量具、滤纸规格等是否满足新要求,以及是否需要补充背火面观察器具和多层制品/松散材料专用试样架。
三、燃烧性能分级体系
3.1 可燃性试验在分级中的地位
可燃性试验(GB/T 8626)是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的重要一环。GB 8624 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划分为 A、B1、B2、B3 四个等级(或对应 Euroclass 体系的 A1、A2、B、C、D、E、F 级),其中 B 级、C 级、D 级和 E 级的判定均需引用可燃性试验结果。可燃性试验与 SBI 单体燃烧试验(GB/T 20284)等方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燃烧性能评价体系。
3.2 各等级与可燃性试验的关系
等级 | 点火时间 | 判定要求 |
|---|---|---|
B、C、D 级 | 30 s 点火 | 火焰前缘不超过 150 mm;无引燃滤纸的燃烧滴落物/颗粒物 |
E 级 | 15 s 点火 | 火焰前缘不超过 150 mm;无引燃滤纸的燃烧滴落物/颗粒物 |
3.3 试验判定的关键观察项
可燃性试验需要记录和判定以下内容:
是否着火
:试样在火焰施加期间及撤去后是否持续燃烧
火焰前缘是否超过 150 mm
:从火焰施加点上方 150 mm 标记线处观察,火焰前缘是否到达或超过该位置,以及到达时间
燃烧滴落物/颗粒物
:是否有燃烧的滴落物或颗粒物落下并引燃下方滤纸
3.4 可燃性检测的实际意义
建筑火灾中,装修与保温材料在受到小火源(如明火、电火花、打火机等)冲击时是否容易被引燃、火焰是否快速蔓延,直接影响人员疏散时间与财产损失。通过单焰源可燃性试验对制品进行测定和分级,为建筑防火设计、材料选用及消防安全规范的制定提供了可靠的试验依据。
四、试验方法与原理
4.1 试验原理
图 4-1 燃烧器与试样位置示意
试验在无外加辐射条件下进行。将试样垂直夹持于试样夹中,燃烧器与垂直轴线成 45° 角,使小火焰(高度 20 mm)直接冲击试样的边缘或表面。点火时间可为 15 s 或 30 s;从火焰接触试样时开始计时,观察试样是否着火、火焰前缘是否超过火焰施加点上方 150 mm、是否有引燃滤纸的燃烧滴落物/颗粒物等,据此评价制品可燃性并用于燃烧性能分级。
4.2 点火方式
标准规定了两种点火方式:
点火方式 | 火焰施加位置 | 试样底面距水平钢板距离 |
|---|---|---|
表面点火 | 试样中线、底边上方 40 mm | (85±10) mm |
边缘点火 | 试样底面中心或底面长边中心线距受火面 1.5 mm 处 | (125±10) mm |
对于厚度大于 10 mm 的多层制品,还须进行垂直边缘附加试验。每种点火方式至少需要 6 块试样,纵横向各至少 3 块。
4.3 试样与环境条件
项目 | 要求 |
|---|---|
试样尺寸 | 长 250+2−2 mm × 宽 90+2−2 mm;公称厚度不超过 60 mm 按实际厚度,大于 60 mm 时从背火面削减至 60 mm |
加宽试样 | 250 × 180 mm(适用于特定场景) |
环境温度 | (23±5) ℃ |
相对湿度 | (50±20) % |
烟道风速 | (0.7±0.1) m/s(烟道中轴线,仅点燃燃烧器且打开通风罩时测量) |
状态调节 | 按 GB/T 40238 执行,取出后 30 min 内完成试验 |
4.4 试验步骤概要
试验准备
:确认烟道风速 (0.7±0.1) m/s;将试样夹持于试样夹,下端边缘距试样夹底端 30 mm;燃烧器呈 45° 角,用定位器确认与试样的距离;试验前 3 min 内在收集盘内放置两张滤纸。
调节火焰高度
:燃烧器垂直点燃,调节微调阀使火焰高度为 20 mm(从燃烧器顶部边缘到黄色焰尖),每次点火前测量。
施加火焰
:燃烧器倾斜 45° 推进至火焰抵达预设接触点,开始计时。点火 15 s 或 30 s 后平稳撤回燃烧器。
观察与记录
:记录试样是否着火、火焰前缘超过 150 mm 的时间、滤纸是否被燃烧滴落物引燃等。
试验时间
:点火 15 s 时总试验时间为 20 s;点火 30 s 时总试验时间为 60 s。
4.5 试验报告
试验报告应包含:试验依据标准、试样描述与来源、状态调节条件、点火时间(15 s 或 30 s)、火焰施加点(表面/边缘)、是否着火、火焰是否超过 150 mm 及时间、是否引燃滤纸、以及标准规定的声明等内容,详见 GB/T 8626。
五、试验装置功能介绍
建材可燃性试验装置严格按照 GB/T 8626(报批稿)第 4 章"试验装置"要求设计制造,主要由燃烧箱、燃烧器、试样夹持系统、测量系统等组成。
5.1 燃烧箱
燃烧箱采用不锈钢钢板制作,正面和侧面配耐热玻璃门,便于观察试验过程。底部设有 25×25 mm 方形通风格栅(高 50 mm、1.5 mm 厚不锈钢),支座高 40 mm。当仅点燃燃烧器并打开通风罩时,烟道中轴线风速应为 (0.7±0.1) m/s。
5.2 燃烧器
燃烧器安装于水平钢板上,可沿箱体中心线前后移动,支持垂直和 45° 两种角度。配有微调阀精确控制火焰高度(20 mm),以及专用火焰高度量具(偏差 ≤±0.1 mm)。燃气使用纯度 ≥95% 的商用丙烷,压力 10~50 kPa,管路配闪回阻火器确保安全。
5.3 试样夹持系统
试样夹持系统包括以下组件:
试样夹
:两个 U 型不锈钢框架,厚度 (5±1) mm,提供标准尺寸(250×90 mm)和加宽尺寸(250×180 mm)两种规格
挂杆
:试样夹垂直悬挂,边缘点火时试样底面距水平钢板 (125±10) mm,表面点火时 (85±10) mm
试样模板
:金属板 250 mm×90 mm,用于试样尺寸对照
定位器
:16 mm 边缘点火定位器和 5 mm 锥形表面点火定位器,确保火焰施加位置准确
5.4 测量与辅助系统
组件 | 规格与功能 |
|---|---|
计时器 | 持续记录时间,显示到秒,精度 ≤5 s/h |
热风速仪 | 精度 ±0.1 m/s,测量烟道中轴线风速 |
火焰高度量具 | 测量 20 mm 火焰高度,偏差 ≤±0.1 mm |
滤纸与收集盘 | 滤纸 (75±15) g/m²、含灰量 <0.1%;铝箔收集盘 100×50×10 mm |
背火面观察器具 | 观察镜等,便于同时观察试样受火面与背火面(报批稿新增要求) |
5.5 可选配件
多层制品试样架
:适用于厚度 >10 mm 的多层制品垂直边缘附加试验
松散材料试样夹
:满足报批稿对松散材料安装固定的新增要求
加宽试样夹
:250×180 mm,适用于特定宽幅试样
六、实验室条件要求
项目 | 要求 |
|---|---|
环境温度 | (23±5) ℃ |
相对湿度 | (50±20) % |
通风条件 | 燃烧箱须置于合适的通风罩下方;仅点燃燃烧器并打开通风罩时,烟道中轴线风速应为 (0.7±0.1) m/s |
燃气 | 纯度 ≥95% 商用丙烷,压力 10~50 kPa;减压阀、管路与闪回阻火器可靠连接,定期检漏 |
供电 | AC 220 V,接地可靠 |
状态调节 | 试样按 GB/T 40238 及 GB/T 8626 要求进行状态调节,取出后 30 min 内完成试验 |
安全 | 试验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气,应在通风条件下操作并做好防护;配备灭火器材;试验时有人监护;结束后关闭燃气与电源 |
注:本文内容基于 GB/T 8626 报批稿及 ISO 11925-2:2020 整理,试验条件与判定以最终发布的标准文本为准。文中各参数供选型与操作参考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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